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童婚受害人只有女孩?

我当然反对童婚,认为允许童婚而又规定有法定强奸这回事是离奇、虚伪的。但是有关童婚的新闻报道总是有意无意只说女孩受害,就让我困惑了。

根据一项有关童婚的数据,的确是有未成年男性结婚,虽然比例较少,但是还是童婚啊!他们就不是受害人了么?我不是吹毛求疵,只是这样的不准确用语,又帮助了谁?

北欧一些国家禁止性交易,是为了要"保护女性"。呃,就没有男性从事性交易吗?这种公然性别歧视在已开发世界我还以为只有在新加坡这种只惩罚未成年性行为中的男孩的假先进国才会发生呢?

关于堕胎的辩论,引申出一个男权的课题。我是"选择派"的,认为母亲应该有权在胎儿未能自己生存之前选择结束妊娠,不受政府或任何人影响。所以,父亲强迫母亲堕胎,或要求母亲不要堕胎,即使他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完全负起养育的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可是,父亲有否权力在孩子出生前拒绝要这个孩子?想象以下这非常可能发生的局面:

一对男女在酒吧偶遇,堕入爱河。男方很清楚的表明他不要孩子。可是不久他们就分开了,然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而且父亲只可能是那个男子。她还在怀孕第一期时就告知男方,男方重申他不要这个孩子,要求她堕胎,被她拒绝。男方转而要求完全放弃自己作为父亲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完全断绝与这个孩子的关系。他能否这么做?

我认为这绝对是合理且应该的,可是居然在美国很少有法院会允许这样做,多数甚至立法强制父亲给孩子的养育费用,不管他愿不愿意。

在美国,罗诉韦德案已确立"选择派"观点,堕胎是合法的,而且很多州都有完善的收养系统,代管婚外的不要的孩子并寻找愿意收养的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不要孩子,不要堕胎,还有一个很好的管道处理孩子,父亲不要孩子就不等于是强迫母亲堕胎。如果母亲选择在孩子出生后不把孩子寄托收养,就应该自己独力抚养,那是她的选择,可不能强迫男方有一个孩子啊!

女权分子会跳出来说,父亲就是父亲,就有抚养的责任,一个男子和女子性交,就等于是默许了要抚养可能会有的孩子。这一论点的缺陷是,我们能否公平的把这一原则使用到女性身上,论证:一个女子和男子性交,就等于是默许了要抚养可能会有的孩子,所以她不但不能堕胎,连把孩子寄托收养也不行?没有人会同意这种做法,所以提出这一论点只能是虚伪的。

有人则说,这议题上男女本来就不公平,毕竟要经历怀孕分娩的女性,况且堕胎不是一个好的经历,可能对女性造成生理和心理上长久的伤害,所以女性做哪一个选择都是吃亏的。我想没有人去研究被迫有一个孩子对男性的伤害程度。在一些论坛上看到有年轻男子因为让人怀上孩子而求助,大部分的回应是讥讽嘲笑,说他没准备养育孩子就不要学人性交,如果有要求女方堕胎就严厉批评。可是女子求助的回应就温和许多,"劝"她不要堕胎。没有人理会、尊重或同情男性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有的焦虑、恐惧心情,全然忘记性交是两个人的事,仿佛完全是男方的错。女子十月怀胎没错,但因此一定要男子背负至少18年经济负担和一生痛苦,又哪里合理?

我知道,我知道,让一个男子四处留情,拍拍屁股就断绝关系,听起来让人愤怒。可是同样的,的确存在四处睡,对怀孕生子不当一回事,甚至以此勒索男性的女子。而且性交是两个人同意的事,出现意外怀孕,完全怪罪男方是不公平的。

我没有想到最好的解决方法,只想到可以立法要求放弃父亲权利的男子至少支付女子怀孕期间调养身子的费用和失去工作能力的补偿,和跟进把孩子寄托收养的程序,或支付堕胎和之后调养复元的费用,如果她选择这么做。

有人会质疑我不会遇上这种情况,干嘛说这么多。我想说,男权不是大男人沙文主义,而是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人的尊严,我也是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自然、应该的。况且多少年来有无数人不论性向都捍卫了同志的权利啊!

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

Commemoration

To all the men, women and children slaughtered in the Canaanite genocide, authorized by YHWH. May the World be soon free of the biggest and longest-running nonsense ever perpetrated in history.

2010年12月20日星期一

理想的政治制度

爱尔兰共和国的选举制度(单一可让渡投票制),一选区选举四到十名议员,边界尽可能遵循既有行政边界,由独立的机构划定并由议会通过或拒绝但不得修改。

美国的联邦制和两院制。

真正的三权分立,议会为尊。为了达到这点,议员不能兼任部长(能兼任是英国传下的最常识性的,但也是最没有道理的做法)。行政机构的定位应该是议会的咨询机构,给予建议而不是指示。部长应该尽可能是跟其部门有关的专才,也就是技术官僚。

至于政府的选出方式,我一直不能决定,到底该选择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总统制的话,总统不该有法案否决权,应以两轮制选出。议会制则类似荷兰,由下议院选出政府和通过预算,议员若要成为阁员则必须辞去议会席位。

议会制的优点是明显的。议会和内阁不互相推诿责任或争权,选民也知道该向谁问责,推行政策也较容易成功。可是此法容易形成行政主导立法的局面,也不容易形成技术型内阁。政客竞选议员只是为了成为部长,若成功就会立刻辞去议员席位,对真正成为议员代表人民缺乏兴趣,有损议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若采用单一可让渡投票制,填补空缺很麻烦。最后,采用比例代表制一般上不会有一党过半,可能常出现如荷兰般选后痛苦漫长的组阁谈判,虽然实行单一可让渡投票制的国家如爱尔兰共和国、马耳他和澳洲参议院比较常形成两个主要大党和一些小党,没有象荷兰、以色列般分裂,组阁较易。

既然要议行分离,行政机构(即总统)分开选举似乎是比较自然的做法。此法也能选出确定的结果,省去选后组阁谈判的麻烦。总统没有议会的制肘,要委任一个技术型内阁也比较容易。没有否决权的总统也可以保证不干涉立法。当然总统制所有的缺陷也不能避免,尤其是当议会断绝政府财源的时候。当然这些情况在议会制国家也会出现,只是这种僵局体现在组阁谈判,也可能以解散议会重选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在美国,总统阁员也是必须由参议院通过任命的,只是参议院只在特殊情况才会否决总统的提名。奥地利宪法其实规定总统制,只是因为议会总是站在政党角度否决或通过总统的总理提名而最终演变成议会制。所以,即使规定总统制,若规定阁员任命需要议会批准将可能形成议会制,可是如果规定阁员不需议会批准又好象不太合理。

2010年11月20日星期六

政党选举

拉惹博特拉提出一个政党应该只选举党领导人,其余领导层由他委任。这才是正确的做法,可惜好象没什么人留意。

要知道,在议会制国家,一个政党的最重要目的是赢得选举,党内民主算是次要的东西。当然有人会反对:如果一个人大权独揽怎么办?答案是:若是如此,这个政党无缘赢得选举!一个政党要开放才能吸引人才加入,才能推出有胜算的候选人。党领导也将必须委任来自不同派系的人来平衡,才能团结一致,增强党的力量。所以说党内民主其实是迈向赢得选举这一最终目标的必要手段,而不是本身最重要的东西。

目前林林总总的党选结果难以预测,所谓"委员"选举采用全票制,很容易造成压倒性的选举结果,使一些派系完全没有或只有很少代表权,不只容易造成不满情绪,也少了让领导兼听则明的机会。对健全政党政治不明就里的人还生搬硬套,说什么党组织也要搞三权分立,十足垃圾。

我想象健康的政党应该是这样的:选举来临时,由选区里的党员选出候选人,这就避免了天兵。州和国会候选人再选出他们各自的领导人,也就是如果胜选后的首相或首长。假如败选,当选的议员再从他们中选出领导人。

党组织和议会党团应该一定程度分离,毕竟民选议员向选民负责而不是非民选的党机构。党主席是一个技术职位,负责调度党机构和竞选活动而不是制定政策。全国和州级的党技术领导层可以由党代表大会选出。党代表名额分配给各选区。

最后想说说再益退党事件。诚然,以马来西亚目前的非民主情况和单选区多数制,在野势力分裂对推翻腐败政权绝对不利。但是如果真的有选举舞弊,就绝对不能容忍。如果再益有证据就拿出来,如果安华不为所动,那他就不是马来西亚的拯救者,这个国家只好继续堕落了。

2010年11月7日星期日

美国中期选举(I)

2010年的美国中期选举,民主党惨败,失去众议院60个议席和其控制权,但保住参议院。

美国的政治经历绝对是独一无二的。因为选举实行多数制,美国的两党制根深蒂固。两党组织松散,基层庞大,却因此能一直延续,共存150年之久。

看美国报章新闻和评论,感到美国人对政治的无奈。早在很多年前美国人就在抱怨政治精英不顾人民的利益,却没有能力作出改变。

由于众议院的选区划分是由各州议会和州长负责,议会两党都有共识地刻意划分出许多安全区,两党约各占一半,剩下的才是有竞争性的。众院435席中,最多只有1/3两党各有胜算,视情况而定,可能更少。对于那些安全区,两党的初选显得更重要。

国会两院都有很多委员会,负责草拟各方面的法案,再交全体议员表决。委员会的主席有很大的权力,尤其是负责政府开支的委员会的主席,能决定把一项工程项目分配到一个选区或由谁承建,利惠自己的选民或赞助人。而委员会的领导多半照资历分配,这也是议员长期任职的动力。

分配政府工程项目或开支给指定选区或负责公司的行为,被称为"耳朵记号"。如果那项目被认为是只为了利惠该公司而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就被称为"猪肉桶工程"。最有名的例子是已故阿拉斯加参议员史蒂文斯极力推动的一座通往只有50个居民的岛屿的大桥。耳朵记号的运用,使议员能够回报给自己的竞选捐款的企业,或作为给自己选民的"政绩"以帮助自己连任。而由于美国议会两院极度分裂,党团领袖不能约束本党议员,要通过一项议案必须向每一个议员争取的情况,任由议员加入耳朵记号是很普遍的现象。

由于法案的推行都必须经历这种利益交换、协商和修改,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都很复杂,动辙上百或上千页,而以开支法案为甚。而且美国政府并不依赖议会的信任而持续,国会可能通过总统不喜欢的财政预算案,造成僵持的局面,甚至导致政府缺钱而关闭。

美国的竞选完全被金钱控制。由于没有对候选人的竞选经费设限,候选人能用任何方式发广告宣传,拥有足够的经费是绝对重要的。而且美国法律只限制个人对政治人物的捐款,却没有限制公司或组织,使一些商界大腕能通过政治捐款,对政治施加极大的影响力(却又不算行贿)。他们能捐款协助自己属意的人当选,而当选人为了继续获得这些捐款而利用耳朵记号作为回报。如此一来大企业和议员互相勾结互利,美国人民只能埋怨企业的操纵和议员只顾着筹款不顾民间疾苦而无能为力。

另外,美国的媒体也是常常被人讽刺的对象。美国媒体有报道偏颇、立场鲜明者,福克斯新闻即是一例。总是有人说,选举的赢家其实是鲁柏特。梅铎。

待续

2010年8月30日星期一

猜谜

"性侵犯异性恋者"

猜人名






























菅 直人

2010年7月9日星期五

林祥才说雪华堂是PERKASA

是赞美还是贬抑雪华堂?还是赞美perkasa?还是明捧雪华堂,暗踩perkasa?还是相反?还是各打五十大板?无论如何,马华的高层继笑死人的江作汉后又一惊世骇俗之语。

政治化妆师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的。没有说谎不眨眼的定力和够厚的脸皮,想要面面俱圆,把事情“中间化”又能够舔到主子的鞋子,林员外还远不够班哩,只好像某牙医一般只能语焉不详,说一堆华语字却听不懂的话。回去吧,回到你们属于的垃圾桶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