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共和国的选举制度(单一可让渡投票制),一选区选举四到十名议员,边界尽可能遵循既有行政边界,由独立的机构划定并由议会通过或拒绝但不得修改。
美国的联邦制和两院制。
真正的三权分立,议会为尊。为了达到这点,议员不能兼任部长(能兼任是英国传下的最常识性的,但也是最没有道理的做法)。行政机构的定位应该是议会的咨询机构,给予建议而不是指示。部长应该尽可能是跟其部门有关的专才,也就是技术官僚。
至于政府的选出方式,我一直不能决定,到底该选择总统制还是议会制。总统制的话,总统不该有法案否决权,应以两轮制选出。议会制则类似荷兰,由下议院选出政府和通过预算,议员若要成为阁员则必须辞去议会席位。
议会制的优点是明显的。议会和内阁不互相推诿责任或争权,选民也知道该向谁问责,推行政策也较容易成功。可是此法容易形成行政主导立法的局面,也不容易形成技术型内阁。政客竞选议员只是为了成为部长,若成功就会立刻辞去议员席位,对真正成为议员代表人民缺乏兴趣,有损议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若采用单一可让渡投票制,填补空缺很麻烦。最后,采用比例代表制一般上不会有一党过半,可能常出现如荷兰般选后痛苦漫长的组阁谈判,虽然实行单一可让渡投票制的国家如爱尔兰共和国、马耳他和澳洲参议院比较常形成两个主要大党和一些小党,没有象荷兰、以色列般分裂,组阁较易。
既然要议行分离,行政机构(即总统)分开选举似乎是比较自然的做法。此法也能选出确定的结果,省去选后组阁谈判的麻烦。总统没有议会的制肘,要委任一个技术型内阁也比较容易。没有否决权的总统也可以保证不干涉立法。当然总统制所有的缺陷也不能避免,尤其是当议会断绝政府财源的时候。当然这些情况在议会制国家也会出现,只是这种僵局体现在组阁谈判,也可能以解散议会重选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在美国,总统阁员也是必须由参议院通过任命的,只是参议院只在特殊情况才会否决总统的提名。奥地利宪法其实规定总统制,只是因为议会总是站在政党角度否决或通过总统的总理提名而最终演变成议会制。所以,即使规定总统制,若规定阁员任命需要议会批准将可能形成议会制,可是如果规定阁员不需议会批准又好象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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