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星期一

童婚受害人只有女孩?

我当然反对童婚,认为允许童婚而又规定有法定强奸这回事是离奇、虚伪的。但是有关童婚的新闻报道总是有意无意只说女孩受害,就让我困惑了。

根据一项有关童婚的数据,的确是有未成年男性结婚,虽然比例较少,但是还是童婚啊!他们就不是受害人了么?我不是吹毛求疵,只是这样的不准确用语,又帮助了谁?

北欧一些国家禁止性交易,是为了要"保护女性"。呃,就没有男性从事性交易吗?这种公然性别歧视在已开发世界我还以为只有在新加坡这种只惩罚未成年性行为中的男孩的假先进国才会发生呢?

关于堕胎的辩论,引申出一个男权的课题。我是"选择派"的,认为母亲应该有权在胎儿未能自己生存之前选择结束妊娠,不受政府或任何人影响。所以,父亲强迫母亲堕胎,或要求母亲不要堕胎,即使他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完全负起养育的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可是,父亲有否权力在孩子出生前拒绝要这个孩子?想象以下这非常可能发生的局面:

一对男女在酒吧偶遇,堕入爱河。男方很清楚的表明他不要孩子。可是不久他们就分开了,然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而且父亲只可能是那个男子。她还在怀孕第一期时就告知男方,男方重申他不要这个孩子,要求她堕胎,被她拒绝。男方转而要求完全放弃自己作为父亲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完全断绝与这个孩子的关系。他能否这么做?

我认为这绝对是合理且应该的,可是居然在美国很少有法院会允许这样做,多数甚至立法强制父亲给孩子的养育费用,不管他愿不愿意。

在美国,罗诉韦德案已确立"选择派"观点,堕胎是合法的,而且很多州都有完善的收养系统,代管婚外的不要的孩子并寻找愿意收养的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不要孩子,不要堕胎,还有一个很好的管道处理孩子,父亲不要孩子就不等于是强迫母亲堕胎。如果母亲选择在孩子出生后不把孩子寄托收养,就应该自己独力抚养,那是她的选择,可不能强迫男方有一个孩子啊!

女权分子会跳出来说,父亲就是父亲,就有抚养的责任,一个男子和女子性交,就等于是默许了要抚养可能会有的孩子。这一论点的缺陷是,我们能否公平的把这一原则使用到女性身上,论证:一个女子和男子性交,就等于是默许了要抚养可能会有的孩子,所以她不但不能堕胎,连把孩子寄托收养也不行?没有人会同意这种做法,所以提出这一论点只能是虚伪的。

有人则说,这议题上男女本来就不公平,毕竟要经历怀孕分娩的女性,况且堕胎不是一个好的经历,可能对女性造成生理和心理上长久的伤害,所以女性做哪一个选择都是吃亏的。我想没有人去研究被迫有一个孩子对男性的伤害程度。在一些论坛上看到有年轻男子因为让人怀上孩子而求助,大部分的回应是讥讽嘲笑,说他没准备养育孩子就不要学人性交,如果有要求女方堕胎就严厉批评。可是女子求助的回应就温和许多,"劝"她不要堕胎。没有人理会、尊重或同情男性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有的焦虑、恐惧心情,全然忘记性交是两个人的事,仿佛完全是男方的错。女子十月怀胎没错,但因此一定要男子背负至少18年经济负担和一生痛苦,又哪里合理?

我知道,我知道,让一个男子四处留情,拍拍屁股就断绝关系,听起来让人愤怒。可是同样的,的确存在四处睡,对怀孕生子不当一回事,甚至以此勒索男性的女子。而且性交是两个人同意的事,出现意外怀孕,完全怪罪男方是不公平的。

我没有想到最好的解决方法,只想到可以立法要求放弃父亲权利的男子至少支付女子怀孕期间调养身子的费用和失去工作能力的补偿,和跟进把孩子寄托收养的程序,或支付堕胎和之后调养复元的费用,如果她选择这么做。

有人会质疑我不会遇上这种情况,干嘛说这么多。我想说,男权不是大男人沙文主义,而是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人的尊严,我也是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自然、应该的。况且多少年来有无数人不论性向都捍卫了同志的权利啊!